2010-06-27
「分組點票」的謬誤

 陳麗娜

執筆時,中央已表明支持民主黨的區議會方案,特區政府及建制派紛紛轉軚支持,完全不理會市民對此方案是否理解。而這個方案是否真的讓香港政制發展向前走?這個方案會否進一步合理化功能組別的存在,而非向取消功能組別的方向邁進?這一切是未經公眾詳細討論。若民主黨真的為了市民的福祉,不應接受於六月廿三日表決這個方案,而是迫使政府撤回方案,要求重新推出達致真正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方案,再將方案交由公眾討論。

 
行政長官曾蔭權與立法會議員余若薇於六月十七日就「政改」舉行電視辯論,事後各大傳媒評論和民意調查都顯示余若薇大勝,反對政府方案的民意傾向大幅增加。有評論表示余若薇本是大律師,辯才理應遠勝特首,特首輸給余大狀,不以為奇。可是,筆者想指出特首輸的不是技巧,而是理據,理屈而詞窮。整個政改的辯論,關鍵是有關功能組別的存留及其扭曲、不平等制度的存廢問題。
 
上一期《義筆容辭》提到功能組別的選民基礎遠遠不及地區直選,其民意代表遠遜於直選議員。除此之外,立法會的「分組點票」機制,使沒有足夠民意基礎的功能組別議員能輕易否決大多數議員贊成的議案。分組點票機制是來自《基本法》,《基本法》附件二規定:「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須分別經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據立法會議員天主教監察組的《2008-2009》年監察報告指出,在現時的分組點票機制下,若要否決一個議員提出的議案,只需要功能組別或地區直選組別其中一組,當中一半出席的議員不支持(投反對票或棄權票),便能否決該議案。去年的立法年度共有四十九項議員議案,在分組點票機制下不獲通過,但在舊制度下(即簡單多數票,simple majority)則可獲得通過。當中,四十項是關乎民生利益及經濟,九項關於政治、法治及人權。事實上,較多關乎民生利益的議題,如「公平競爭法」、「規管屏風樓」、「規管樓花銷售」等議案在分組點票機制下被否決,這個情況在過去七年沒有改善。
 
分組點票機制是令極少數人可以否決大多數人。例如:「促使企業履行社會企業責任」梁家傑的修正案,獲得議會中三十四名議員支持投贊成票,票數已超過所有立法會議員人數的一半,可惜卻被十一名議員(當中十位來自功能組別)投棄權/反對票否決。此外,分組點票機制的另一個荒謬之處,就是令投棄權票成為議員逃避政治責任的一種手段。在一般的投票機制下,投棄權票並不會影響議案的表決結果,但在這個分組點票機制下,投棄權票的實質效果等同於投反對票,因此會被利用為逃避政治責任的一種手段,利用投棄權票來掩飾自己的反對立場。
 
這些小圈子選舉和活動不會得到教會的認同,社會訓導指出「教會亦無法苟同於那些細小圈子的統治集團,他們篡奪國家的權力,以謀取個人私利,或者為實現某種意識形態。至於真正的民主,只能向以人的正確觀念為基礎的法治政府中去求取」《百年通諭》,46節)。由「功能組別」所洐生出來的問題,不能單靠小修小補的方式去處理,而是要從根本的出發,完全廢除功能組別,使真的普選能真的在香港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