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21
也談公投
孔令瑜
最近公民黨和社會民主連線發起「五區公投」的行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日前明確表示:『由於憲法沒有授權,香港的所謂「五區公投」就等同違法』。有善意者擔心兩黨的決定冒險,一旦投票率低、或輸掉議席,民主派在議會內更難起有所作為。當然兩黨做法並無違反「基本法」,否則港府不會在剛發表的財政預算中提出撥款,並定5月16日為補選日期。然而,在不少人眼中,雖然沒違法但違反中央的旨意,這「罪行」比違反「基本法」更嚴重。
值得高興的是,公投作為一個議題,在香港引起熱烈討論。單搜尋過去一周有關的報導,就已經有三百多篇,如好好把握,這是極好的公民教育和通識議題。公民投票之原始本意,主要是著重在當國會與行政機關於國家重要政策上,因各自堅持己見而形成成僵持不下之局面時,可透過公民投票機制,讓具有投票權之全國民眾,針對各相關問題以直接投票方式作出最後裁定。此制度是透過直接訴諸民意之方式,將國家重大政策爭議問題置於全體國民面前,由全國具投票權之國民作讚成與否之最終決議。因此,公投含直接民主的元素,能體現主權在民的原則,惟並非只有主權國才適合舉辦公投,如美國沒有全國性的公投制度,但在不少州、市、鎮,市民可公投決定地區上的重要事項。
有評論認為「普選權」不可作為公投的議題。然而,世界各地都有就政制改革、議席變更、選舉權與被選權進行公民投票。法國、波蘭、瑞士、英國、美國、澳洲、新西蘭、都有很多相關的經驗,來證明公民投票有助於讓全民參與認識影響他們權利的建議,然後透過投票來確定政制改革的方向。相反,一些旨在剝奪少數族裔或弱勢社群的公投議題才是牴觸了保障人權的原則。而且,即使不用公投的辦法,不少民選的政客也會明目張膽地推動歧視少數族裔或弱勢社群的法例和措施。在民主的國家,他們的權利需依靠憲法、人權法、獨立的司法機關把關,免受無恥政客和政黨的剝削。
有反對者指出,港人在過去多次的選舉和民調中,已清楚表達對普選的訴求。但公投與民意調查不可以相對並論;民調之目的是量度民意,不會要求或約束任何人按結果行事;公投之目的則是讓民眾決定某個議題的處理方法,因此隱含按照投票結果作相應行動的要求。民調是以隨機的方式抽出受訪者,公投則是區內全體選民以一人一票的方式投票,明確表達毫不含糊的立場。因此,兩者不能互相替代。
在民主國家,人民一般可以透過兩種不同的制度參與決策,並賦予政府施政所需的認受性。第一種是直接參與式民主,例如公民投票;第二種是間接代議式民主,例如定期的議會和總統選舉。兩者都是落實平等政治權利的有效機制,均可成為民主政治中常設和互相補足的安排。香港的而且確沒有公投的法律,但在港府缺乏市民認受性的政治環境下,公投可能對港府的施政起積極的作用。
如果有這一天,讓所有合資格的選民皆可一人一票、公平、公正、普及而平等地參與,就「廢除功能組別」表態時,我們共同的力量可使假諮詢質變,讓市民大眾來一次身分轉型升「呢」,反客為主,成為有權話事的人,超越了傳統「被諮詢、被代表」的民意表達方式,讓大家一嘗「人民當家作主」的滋味,那又未嘗不可。


